在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第一條則有這樣的描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從上面的解釋和法條可以看出:首先企業是一種 社會組織(也即部門,但是“ 部門”這個單詞有著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顯得有些過時);其次企業從事經濟活動,也就是能夠給社會提供服務或產品;最后企業是以取得收入為目的,即以營利為目的。
可見,通常使用“ 公司”這個單詞時,其含義是較為廣泛,很多時候個人獨資企業、 合伙企業也被稱為公司,但是在法律條文中,公司僅僅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若按照公司的法律意義,如下定義可能更合適一些:依法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從事生產或服務性業務的 社會組織。
事業與企業
企業單位一般是自負盈虧的生產性單位。所謂“ 自負盈虧”意即:自己承擔虧損與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權。企業單位分為國企和私企。國企就是屬 國家所有的企業 單位。私企就是屬個人所有的企業單位。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于 政府機構,與 公務員是不同的。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如學校等,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如 醫院等,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