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是神秘的。古往今來,學者們對創意的認識不同,所作的定義也各不相同,RobertJ.Sternberg認 為,創意是生產作品的能力,這些作品既新穎(也就是具有原創性,是不可預期的),又恰當(也就是符合用途,適合目標所給予的限制)①。建筑學者庫地奇(JohnKurdich)認為:創意是一種掙扎,尋求并解放我們的內在②。賴聲川先生說:“創意是看到新的可能,再將這些可能性組合成作品的過程。”③這些定義都說明了創意包含兩個主要的面向:“構想”面向與“執行”面向,“尋找”與“解放”在更深的層面說明以上兩種面向的創意工作。賴聲川先生把這兩部分稱作創意的“二部神秘曲”,既獨立又互相聯系,它是通過兩個步驟進行的——欲望的涌現,以及表達這種欲望的方式。
在我國,“創意”的概念源于英文形容詞“Creative”的翻譯,愿意為“有創造力的、創造性的、產生的、引起的”等,其名詞“Creativity”可以翻譯為“創造力”,或“創意”。毋庸置疑,創意是人類的一種思維活動,是創新的意識與思想。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點子”、“主意”、“想法”,如此等等。因此,創意是一個相對“大眾化”、“民主化”的語匯,其活動往往表現為一種普適行為——人人可為。 當然,并非所有的“創意”都是向上的、積極的與有價值的。正如“發明”被劃分為有用發明和無用發明,“創意”也可區別為“有價值創意”與“無價值創意”。比如,用玻璃做成的馬桶是創意,但是卻不太可能有人去做,因為這種創意在人們看來沒有價值。所以,衡量一個創意價值與否的一個前提就是創意的結果要得到目標受眾的價值認可。 |